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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5 11:34:50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庄市市级项目评审评估试行办法》(石政办函〔202410号)有关规定,现就《石家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石院政〔202382号)中有关报审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石家庄市建设项目评审评估中心结算审计金额从100万(含)调整至400万元(含)

审计处对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非石家庄市政府投资代建的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其中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处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建设项目评审评估中心送审。

二、优化报审流程

根据目前工作实际,为保证工程项目验收、报审流程高效执行,各使用部门(学院)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负责,指导施工单位留存施工影像资料,主持工程项目验收,收集整理结算审计资料并在数智校园报审,参与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现场踏勘工作。

三、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要求

(一)资料报送要求

各部门(学院)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只接收一次报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在踏勘工程现场时二次提供纸质材料,现场踏勘完毕不再接受任何补充说明,初审结果出具后只受理工程量核对业务。

(二)资料构成

1.预算审计

1)立项文件或请示;

2)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图纸;

3)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做法;

4)工程预算书(广联达软件版).

2.结算审计

1)立项文件或请示;

2)招标项目必须提供项目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项目合同;

4)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需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5)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记录(需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7)带有时间、地点水印标记的施工现场照片,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

8)施工作法说明、施工材料合格证书及采购凭证等;

9)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广联达软件版);

10)水电费结算单(如无水电费结算单,结算时水电费从定额中扣除)。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结算备案

1)立项文件或请示;

2)项目合同;

3)带有时间、地点水印标记的施工现场照片;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5)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资料、施工作法说明、施工材料合格证书及采购凭证等。

四、其他补充说明

(一)审计原则

凡经审计处预审过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时按照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原则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处预审的工程项目在结算审计时按照量价齐审原则据实结算。

(二)工程备案项目抽审原则

审计处每月末对当月汇总的备案项目按30%的比例进行抽审,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踏勘现场,出具审计报告,抽审项目结算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报审时间规定

1.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备案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送审,否则不予备案;

2.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须在竣工验收1个月内报送结算审计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审计处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