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3:30
1.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案卷的数量、内容等,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外传。
2.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印档案内容时,须经档案室同意或领导批准,摘抄和复印后经档案室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3.借阅党政重要机密性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借阅登记手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自复制、抄录有关档案内容。
4.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节假日前及时收回借出档案,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