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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租赁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9 11:22:06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租赁车辆管理工作,根据市车改办《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党政机关社会化车辆定点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社会化车辆定点租赁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即日起按上级要求,公务租赁车辆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因公务活动需要租赁社会化车辆的部门单位,由本单位经办人填写《石家庄学院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见附件),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交学校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按照市直社会化租赁平台选取中标服务企业,申请租车单位经办人联系对接服务企业。
本通知中的公务租赁车辆主要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为保障公务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公车平台租赁社会化车辆,租赁车辆数量一次性超过5台或租赁车辆期限超过3个月的,须提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结束车辆租赁后,经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务租赁车辆时间、天数、租车数量、车型、用车人数、租车事由等具体信息建立台账,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反馈至办公室(电子邮箱:sjzu2007@163.com)。
请各部门单位对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提前谋划,按流程进行申请、审批、备案,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务租赁车辆合理合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