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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6 09:53:16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类公文版头和发文字号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群系统发文
1.学校党委系统的上行文和校内重要的、综合性事项下行文,用“中共石家庄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为:石院党。
2.纪检工作的事项发文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用“中共石家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石院纪。
3.团委工作事项发文由团委负责,用“共青团石家庄学院委员会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石院团。
4.工会工作发文由工会负责,用“石家庄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石院工。
二、行政系统发文
1.学校行政的上行文和校内重要的、综合性事项的下行文。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指示精神,转发上级部门的文件,对全局性工作进行部署或者就某项重要工作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印发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用“石家庄学院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为:石院。
2.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二级单位印发的各项非全校性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意见、通知、通报等,用“石家庄学院办公室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为:石院办。
3.学校教育教学部门发布的专项工作文件,包括教育教学的制度性规范文件,意见、通知、通报等,用“石家庄学院文件”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教育教学工作类发文代字:石院教。
三、学校党委、行政联合发文
行政、党委联合发文,一般用于重大的改革事项和重要的决定,用“中共石家庄学院委员会、石家庄学院”文头纸,发文号按发文年度依次顺序编号,发文代字为:石院党政。
四、学校党委、行政对外发文/函
学校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发送工作请示、报告以及为校领导请假,发文代字:石院党呈、石院呈。
学校根据需要,以函的形式与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用“石家庄学院”函头纸。发文代字:石院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公文发文字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